(星島日報 報道)永安旅行社 領隊早前成功於高院取得判決,將佔收入九成的小費納入為薪金之內,令離職時有薪假期賠償毋須只以底薪千八元計算。永安昨日不服上訴,指小費收入根本無法計算,不應被納入為薪金之列,但上訴庭法官即回應其上訴荒謬及不合理,如果收入只二千元,則連交通費也不夠;案件押後裁決。
永安旅遊 就領隊小費納入薪金一案,昨在上訴庭提出上訴。
答辯人藍碧珊,九九年起任職香港永安旅遊有限公司領隊,至○四年離職,向永安追討有薪假補償金,惟永安僅以其底薪一千八百元計算賠償金,客人的「貼士」則不被列為薪金的一部分。
○四年六月藍連同其餘十四名領隊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假期欠薪,但被判敗訴,○五年五月覆核亦不果。最後藍上訴至高院,去年六月高院判藍勝訴,案件本須發還勞資審裁處釐定賠償金額。如上訴庭維持判決,藍有望追回估計達十五萬元的離職補償。
代表永安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指,小費屬客人旅遊後直接給予領隊的打賞,旅行社根本無從估計領隊收到多少,○六年終審法院 關於菲力偉案佣金不算薪金案的判決,顯示佣金不可能視作薪金,而且永安的《僱員手冊》中的僱員利益提及強積金 及雙糧,但從未提及小費是僱員利益,只提醒僱員不可收取過多或拒絕收取小費,可見僱員根本明白小費並非薪金。
上訴庭副庭長羅傑志 指,菲力偉的案例已不合時宜,因為立法機關發現法院的判決有違立法原意後,已作出修例,因此他們毋須受制於終院當日的判決而判永安勝訴。羅傑志又反問,假如小費不能列入為薪金,則根據《防止賄賂條例》領隊是在收取非法貼士。
他指永安的上訴根本沒甚理據甚至荒謬,永安不應該太過分。上訴庭法官郭美超亦指,區區一千八百元底薪連領隊的車費亦不夠付,怎可視之為薪金的全部。案件押後裁決。